使用条款
自2021年1月4日起适用
本文件为韩文原文的中文译本。如译文与韩文原文内容不一致,以韩文原文为准。
韩文原文:이용약관
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依据《电信基本法》《电信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施行令的规定,规定Plan口腔医院 首尔总院|江南牙科 新沙牙科(以下简称“本院”)提供的Plan口腔医院 首尔总院|江南牙科 新沙牙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使用相关的本院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使用服务所需的事项,并予以遵守。
第2条(定义)
① “服务”是指不论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包括PC、TV、移动终端等各类有线及无线设备)为何,会员均可使用的与网站相关的一切服务。② “会员”是指在本院网站上同意本条款及个人信息使用,并使用本院所提供服务的人。③ “账号(ID)”是指为识别“会员”及使用“服务”,由“会员”设定并经本院批准的文字与数字的组合。④ “密码”是指为确认“会员”系与所获“账号”一致的“会员”并保护其秘密,由“会员”本人设定的文字或数字的组合。⑤ “帖子”是指“会员”在使用“服务”时于服务上发布的,以符号、文字、语音、音响、图像、视频等信息形式呈现的文章、照片、视频及各类文件和链接等。
第3条(条款的公示与修订)
① 本条款通过在网站上公示而生效,本院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② 本院修订条款时,应注明适用日期及修订理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并,按前款规定的方式,自修订条款施行日7日前起至施行日前在网站上公告。③ 会员不同意适用修订后条款的,本院不得适用修订后条款的内容,此时会员可终止使用合同。④ 在前款情形下,本院判断仅凭原有条款内容无法继续向会员提供服务的,可终止服务使用合同。
第4条(条款的解释)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或解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商业惯例处理。
第5条(服务使用合同的订立)
① 服务使用合同由希望成为“会员”的人(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同意条款内容后提出会员注册申请,并经本院对该申请予以承诺而订立。② 原则上,本院对“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其使用“服务”。但对于属于下列各项情形的申请,本院可不予承诺或事后终止使用合同。1. 注册申请人此前曾依据本条款丧失会员资格的。但取得本院会员重新注册承诺的除外2. 非实名或使用他人名义的3. 填写虚假信息,或遗漏本院要求提供的内容而提出申请的4. 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父母等)同意而提出申请的5. 因注册申请人的可归责事由导致无法批准,或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其他事项而提出申请的
第6条(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① 本院依据《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努力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② 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适用相关法律及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但本院官方网站以外的链接网站不适用本院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7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本院向“会员”发出通知时,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可通过“会员”在订立服务使用合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地址等进行通知。② 本院对“会员”的通知,可通过在本院留言板上公告7日以上的方式代替前款规定的通知。
第8条(“会员”的义务)
① “会员”不得实施下列各项行为。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2. 盗用他人信息3. 更改本院发布的信息4. 发送或发布本院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计算机程序等)等5. 侵害本院及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6. 损害本院及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其业务的行为7. 在“服务”中公开或发布淫秽或暴力性的信息、图像、语音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8. 未经本院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9. 其他违法或不正当的行为② “会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条款的规定、使用指南及与服务使用相关的公告注意事项、本院通知的事项等,不得实施其他妨碍本院业务的行为。
第9条(本院的义务)
① 本院不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款所禁止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并应尽最大努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② 本院应配备安全系统以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使“会员”能够安全地使用“服务”,并公示和遵守个人信息处理方针。③ 本院认为“会员”提出的与服务使用相关的意见或不满正当时,应努力予以处理。对于“会员”提出的意见或不满事项,通过电子邮件或登记的联系方式等向“会员”告知处理过程及结果。
第10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① 本院提供下列各项服务。1. 通过网站提供的预约服务2. 通过网站提供的在线咨询服务3. 通过网站提供的医疗信息服务4. 其他由本院规定的服务② 原则上,“服务”全年无休,每天24小时提供。③ 在计算机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维修检查、更换及发生故障、通信中断或有运营上的相当理由时,本院可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此时,本院按第7条规定的方式通知“会员”。但本院有无法事先通知的不得已事由时,可事后通知。④ 本院在提供服务所需时可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间以服务提供页面上的公告为准。⑤ 本院在有相当理由时,可根据运营上、技术上的需要变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⑥ 本院可根据本院的政策及运营需要,修改、中止、变更免费提供的服务内容,对此,除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向“会员”另行补偿。
第11条(服务使用费)
① 所有注册为“会员”的人均可免费使用服务。② 本院对服务实行收费时,应在实行收费前于服务中公示收费的时间、政策及费用。
第12条(诊疗预约服务)
① 会员如有需要,可通过网站使用诊疗预约服务。② 所有会员对事先预约的诊疗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③ 对于会员在使用诊疗预约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除本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本院不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第13条(在线咨询服务)
① 在任何情况下,在线咨询服务均不能代替实际诊疗或诊断及手术等实际医疗行为。② 本院尽最大努力保持安全保密,防止会员的咨询内容泄露给咨询医生及服务管理员以外的第三方。但属于下列各项事由的,本院对咨询内容的公开及丢失不承担责任。1. 因会员疏忽导致密码泄露的2. 会员使用“删除咨询”功能的3. 因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③ 在网站上进行的咨询内容,可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用于下列目的。1. 编制统计、学术活动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3. 用于FAQ,以及作为本院认为运营所需的基础资料④ 对咨询的答复内容是基于各专科医生医学知识的主观答复,并不代表本院服务的意见。⑤ 以下列内容申请咨询的,本院可不提供部分或全部咨询服务。1. 同一会员重复申请相同内容咨询的2. 使用违背常识的表述申请咨询的3. 申请要求告知诊断名称的咨询的4. 就治疗费、检查费、药品价格等申请咨询的5. 对在其他医疗机构获得的内容进行确认性提问的6. 无故诽谤(侮辱)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损害其名誉的
第14条(医疗信息服务)
① 服务中提供的内容为概括性、一般性内容,仅供提供信息之用。服务中提供的信息或咨询绝对不能代替医学诊断。服务中提供的信息或咨询绝非旨在代替医学诊断、诊疗或治疗。如会员对自身健康状况有疑问或担忧,应前往实际的专科医生处接受诊断。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因服务中提供的信息而忽视医学诊断,或推迟接受诊断、诊疗或治疗。② 本院不推荐服务中提及的任何特定检查、产品或治疗方法。服务中表达的个人意见均为该作者的意见。③ 是否采纳本服务的信息、参与服务的专科医生或使用服务的其他会员或访客的意见,完全由使用者自行判断。因此,本院对于因向会员提供的任何产品的使用、信息、想法或指示而导致的任何损害、伤害或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15条(著作权的归属)
① 本院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本院所有。② 未经本院事先同意,“会员”不得将通过使用网站获得的信息以修改、复制、公开传播(广播)、出版、发行、展示及其他方式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第16条(“帖子”的管理)
① “会员”的“帖子”包含违反《信息通信网法》及《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内容时,权利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暂停发布及删除该“帖子”等,本院应依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② 即使没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人请求,如存在可认定侵权的事由或违反其他本院政策及相关法律的,本院可依据政策及相关法律对该“帖子”采取临时措施等。
第17条(合同的解除、终止等)
① “会员”可随时通过服务首页的信息管理菜单申请终止使用合同,本院应依据相关法律等的规定立即予以处理。② “会员”终止合同的,除本院依据相关法律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保留会员信息的情形外,“会员”的所有数据在终止后立即消灭。③ “会员”终止合同的,“会员”撰写的“帖子”、被他人转发的“帖子”或登载在公开留言板上的“帖子”等不会被删除,请事先删除后再退出。④ “会员”实施下列各项行为的,本院可不经事先通知终止使用合同或规定期限停止其使用服务。1. 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2. 与犯罪行为相关的3.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计划或实施使用服务的4. 盗用他人ID及密码的5. 损害他人名誉或给他人造成不利的6. 同一用户以不同ID重复注册的7. 对服务造成危害等妨碍正常使用的8.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本院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第18条(责任限制)
① 因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的,本院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② 对于因“会员”的可归责事由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本院不承担责任。③ 对于“会员”就“服务”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内容,本院不承担责任。④ “会员”之间或“会员”与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交易等的,本院免除责任。⑤ 对于免费提供的服务的使用,除相关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19条(纠纷调解及管辖法院)
① 除本使用条款规定的事项外,因服务使用而发生的各类问题的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解决。② 因使用服务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管辖法院。[附则]本条款自2021年1月4日起使用,直至新条款发布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