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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原文:이메일무단수집거부

本网站拒绝他人利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者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敬请注意。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第50条之2(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① 任何人不得在明示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意愿的网站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电子邮件地址。② 任何人不得销售、流通违反第1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③ 任何人不得在明知是依据第1款及第2款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65条之2(罚则)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处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① 违反第50条第4款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② 违反第50条第6款的规定发送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信息的③ 违反第50条之2的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件地址或将其用于信息传送的[部分修订 2002.12.18 第06797号法律]